控方周四增加一份承認事實,包括鄺球(死者前家翁)於 2006 年退休,當時職級為警長、鄺港智曾為牽涉 7 宗盜竊案的通緝犯。控方另呈上 2023 年 2 月 11 日至 21 日,共 11 日內加多利山大堂及單位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作呈堂證供。
呈片段為舉證被告知悉鄺長住單位
控方指,11 日內蔡天鳳及鄺港智多次出入加多利山單位。當中 2 月 15 日晚上約 7 時 45 分至 9 時許,蔡、鄺、被告李瑞香、以及蔡與鄺的兩名子女等一行 6 人,在加多利山單位同檯吃飯。 2 月 21 日,即蔡天鳳失蹤當日,疑是鄺及蔡先後在中午 12 時 45 分至 55 分,10 分鐘內同時出入單位,疑為蔡的女子,似是帶兩人上門「睇樓」。
控方指,舉證目的在於證明鄺港智長時間居住在該單位、被告知悉此事。
法官要求控方須提交列表,證明呈堂 11 日內片段,有關 3 人互動、衣著、單位內逗留時間的部分,以達公平審訊。官又指,片段內容會影響法庭判斷的立場,舉例 2 月 21 日鄺與蔡前後出入單位,或可證明 2 人間有默契,遂要求控方以列表及影片截圖呈現證據,以便法庭可以從「蛛絲馬跡」推論,究竟鄺港智有否長時間居住在該單位,抑或控方所播出片段內容只是巧合。
法官再舉例,2 月 21 日早上 7 時許,如能證明鄺港智輕裝、穿拖鞋從單位送子女上學,可推斷他前一晚曾在單位,但不足推論他在該單位長期居住,終需要「疊加」多日片段判斷。
控方:片中女子身分與案無關
官:望「知多一點點」背景
庭上先播出 2 月 21 日約中午 12 時 45 分,疑為鄺港智的男子離開加多利山單位,去到約 12 時 55 分,疑為蔡天鳳的女子帶兩個人到單位「睇樓」的片段,其中蔡於 12 時 55 分進入單位,指向內並向同行人士稱 “You can walk inside”(你可以進入單位)。之後再播出 2 月 15 日,加多利山單位內 6 人同檯吃飯的閉路電視片段。
法官看完 2 月 15 日的片段後問控方,片中穿睡袍、拖鞋的女子是否為蔡天鳳,以及該名女子何時出入單位。控方回應稱,蔡天鳳出入單位,與本案未必有關。
法官指,該女子與片中其他人「互動性好強」,關係不止同住,氛圍似是一家人慣常聚餐。官又稱,既然控方手上有足夠資料,為何不讓法庭對案件背景「知多一點點」,以便法官推論案情,至於需要交代多少,則交由控方決定。
兩條片段均未有指出,片段內人物為何人。控辯雙方終決定周五(6 日)續審時,控方會提交一份表格,列明涉案者的互動、衣著、出入時間,並呈上標示人物的影片截圖。控方本來擬重召蔡天鳳母親張燕花上庭協助舉證,經控辯雙方協議後,相信調查案件的警員有足夠經驗及認識辨認人物,改由警員呈交書面證供處理。
死者前家姑被控妨礙司法公正
被告李瑞香(63 歲,退休人士)被控一項「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」。
控罪指她於 2023 年 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,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,妨礙和阻撓警方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,催促鄺離開即將被調查的地點;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,以及建議張燕花不向警方提供資料,或向警方提供虛假或誤導的資料。
案件編號:DCCC140/20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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